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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这两种在现代的损害救济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制度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可以说是越来越包容。从认为责任保险引发了“侵权责任危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致使责任保险衰落的过去式观点中逐渐解脱出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与法官开始正视二者之间相互补强、边缘逐渐模糊的互动关系。特别是我国2010年颁布《侵权责任法》以来,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互动关系也越来越成为我国学者关注的重点。鉴于此,本文旨在以民事责任为中间桥梁从责任保险的起源、特征损害的可救济性入手,探讨二者在侵权损害救济体系中的作用与各自特点,通过对美国、德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二者关系的现有态度,特别是法院态度的介绍,分析了目前多数国家中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现状与问题,从而针对问题找出优化此互动关系的最佳路径。文章第一部分分别介绍了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通过对二者的概念、特征、产生发展的深入研究找到其相互影响,融合互动的交点,从此点开始探讨互动的方式与路径。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美国、德国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特别是在法院判决角度的关系进行探讨分析。第三部分是通过对上述国家现状的分析,总结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现有的互动关系之路径,找到二者互动关系的交点,避免二者该互动关系而彼此消耗从而影响侵权行为人、受害人、保险人、社会公众以及各个层面的及时有效地公平感。第四部分提出了建立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分析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互动关系的现状,不难发现作为侵权损害救济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角色,从自20世纪初以来的影响融合当中逐渐磨合出了特属于二者的互动关系路径。在此路径中,通过从法律与社会两个层面的约束,二者形成了以侵权损害救济作为互动的基石,以形成的多种法律关系为网络的互动共融关系。目前,在各种需求环境逐渐完善的背景下,责任保险的在整个侵权损害救济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加大,甚至成为支撑侵权损害多层次救济体系的重要支柱。面对人们风险观从规避到面对的改变,我国的保险市场和侵权法律体系均应做出及时的应对,以避免停留在矫正正义的观念中,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化解风险的需求。而通过研究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明确在这一转变过程当中,个人、社会、国家在风险社会中侵权损害救济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使得在责任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保障下的救济更加有效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