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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和实现自治的规范性文件。师生权利是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缺乏程序性规定,我国大学章程师生权利内容难以落实。本文将中美大学章程师生权利内容进行比较与分析,发现其异同,探究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方面促进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建立健全师生权利保障体系。本文运用文本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在中美各选取了三所大学章程,通过对师生权利内容的比较分析,发现中美教师权利相同内容有学术自由、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聘任及福利待遇和申诉等,不同的是美国大学章程强调教师的隐私权,而我国强调教师的进修培训权;学生权利相同内容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获得学位和平等权等,不同的是美国强调学生的隐私权和就业权,而我国强调学生的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获得奖学金、社会服务等权利。在教师权利方面,美国大学章程通过规范学术委员会、评议会、治校群体等组织,详细规定职位聘任福利待遇和申诉程序机构等落实教师权利;在学生权利方面,美国大学章程通过让学生参与董事会和学生事务决策委员会来使学生权利变得具体可操作。而我国大学章程通过法律条款式列举和概括的说明师生权利内容,加上规定教职工代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组织职责补充师生权利内容,但是我国大学章程由于缺乏程序保障,师生权利很难落实。通过中美大学章程师生权利内容的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大学章程的问题是师生权利内容的程序法缺失和师生的主体地位凸显不够。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大学章程重实体轻程序和师生参与不足。基于我国大学章程师生权利内容的问题,借鉴美国大学章程的精神理念和经验,本文提出了注重大学章程中程序法建设、强化师生主体权利意识、建立健全师生权利保护机制、加强大学章程实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