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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的最后阶段,能否有序、安全、公正、高效地进行清算,对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流畅,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有重要意义。而作为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体系,则是这一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其重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还很不完善。首先,表现在对一些基本概念的混淆,如对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及公司注销之间的关系,公司清算主体与清算人之间的区别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注销之间的不同等。正是因为对这些基本概念理解的偏差,导致了实践中常有公司只解散不进行清算的情形,或未清算完毕即申请对公司注销。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甚至是公司中小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其次,对清算主体的范围和责任不明确,公司解散随之引发清算程序,首要问题就是清算主体的确定,这不仅事关由谁主持清算,更关系到不实清算或清算不能时由谁承担不能清算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区分公司正常解散和被强制解散两种情形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分别是股东和有关主管机关。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清算主体与清算人(清算组成员)两者的义务及责任的承担。再次,公司清算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不完善。在清算中,清算人违法进行清算时,现行公司法更多的是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缺乏应有的规定。另外对清算中股东妨碍清算的法律责任,清算中董事经理的协助义务及法律责任,清算中相关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也未作规定。最后,对于公司未经清算或未完全清算而骗取注销的情形下,清算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如何去救济。以及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或未认真审核清算报告,工商机关即依职权注销的情形下,工商机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公司法》都未有规定,这也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参考了其它国家一些相关做法以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展开了本主题的论述。文章按照清算的程序分别论述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时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完善我国清算法律制度,应严格清算程序,即公司在解散后,除合并或分立以外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毕才能进行注销登记;明确清算主体,不管是自愿解散还是强制解散都应该由该公司的股东来组织进行清算,如未能清算,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主体进行公司清算;严格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法律责任——使清算主体在公司解散后,能够积极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公司清算,如其不依法组织清算或者违法进行清算而使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失之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清算人,则是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加强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制;明确清算中其他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是股东妨碍清算时的责任承担,以及原公司管理人员的协助义务等;完善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利益的救济,确立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后的清偿责任。
以上都是健全公司清算过程中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路径,使公司清算制度能够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之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公司退出市场方面的经济秩序,这也正是公司清算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