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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我国以行政为主导推动发展,不仅在地方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还在经济、社会和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标准属性、评价体系和实证分析等研究匮乏的不足。本文基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验,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解释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学属性,构建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体系和实证系统运行模型,以粤新两地翔实调查数据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评价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及效益,提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与标准产生的效益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的理论假设并予以验证,本文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主要包括:1.全面厘清诠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学属性的基本内涵,揭示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从外在形式特征、制定主体与程序和法律的构成要素来判断其虽不具有法律规范外观,但具备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等实质意义,并且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判基准效力来看,其本身实际上已具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因此从法律性质判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地方行政规定。进而从公法与私法角度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作为地方政府管制手段存在公法的特征,一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被纳入合同条款,便具备了私法契约的性质,形成公法与私法的冲突;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包含了法理学的共通性与互补性、法社会学的因应性与实效性、法经济学效益性与效率性等特性,因此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具备基于公法、私法融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上述理论分析,深化了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为我国构建新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审查体系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2.基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学属性和应用主体感知的标准编制质量,参照顾客(标准直接使用人)满意的质量管理理论,提出了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适用性作为标准质量评价要素;基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本身价值的关注,综合应用宏观、微观层面标准效益评价实证结合标准技术属性的传播与溢出效应,提出了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作为效益(标准价值)的评价要素。进而以有关要素的内涵解释为依据,建立了包括20个质量评价指标和14个效益评价指标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且通过问卷调查和专家征询,对所建立的指标体系做了进一步的优化、确认。结合粤新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实践,构建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实证系统运行模型,该系统在运行时可根据不同的行政区域特点和评价方法进行调整、拓展或者延伸。研究成果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评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3.基于以上研究成果,对粤新两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实证评价。因子分析表明,设定的20个标准质量问项均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具有解释作用,并全部进入提取的四个公共因子,各因子均以规范性、可操作性、合法性和适用性四个质量要素为基础,无一问项遗漏,并且提取两个公共因子也有同样的结论,表明标准质量问项的设计可重复使用,满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评价的需要。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建立了7级(1-7分)评价等级的模糊层次分析模型,得到了总评价向量B=(0.0199,0.02807,0.060301,0.25266,0.22549,0.21174,0.20183)。按最大隶属度原则分析,广东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效益增进作用评价等级为4级,即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效益的推进中发挥着良好作用。在因果分析中,用四个标准化后的质量因子与综合效益评价指标,采用“变量进入方程式”办法进行回归分析验证,Sig系数检验趋向于0(R=0.695,R2=0.482,F值=148.012,Sig.=0.000),表明设定的假设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与标准产生的效益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是成立的。实证分析中粤新差异应与两地的政治和经济差异有较多的关系。综合以上研究成果,本文还从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律制度、以及实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政策建议。论文的研究成果,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评价和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实践与管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