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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受托责任”也已从受出资人之托演变为受公众之托。据此,法律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设定了严苛的社会公共义务及责任。与此不相称,确认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现行模式不但没有逐步社会化,反而更加商业化——由股份公司的管理者间接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己的经营活动。该模式的一个直接不良后果是后者容易被前者所“俘获”,难以成为公众的“看门狗”。针对该模式的弊端,国内外研究者先后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但都不尽有效。原因在于即便认识到上市公司的利益群体不断扩大,也认识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公益性和涉他性,但碍于传统委托关系的理论,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利益关联和冲突。要彻底解决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的问题,必须首先重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信托理论建构三方关系,明确注册会计师的义务来源和审计目标。然后从委托模式上着手,通过理性的制度安排,排除让“讨饭的人”保持尊严的制度尴尬。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定位的演进,探讨了审计、注册会计师的产生和定位演进,并实证分析了立法对注册会计师社会义务的回应和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模式进行了再思考。独立性成为各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要求,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和收入来源于客户,这就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迎合客户才能获得利益。这种尴尬的定位和利益冲突,导致注册会计师很难挺起腰杆做人。此部分重点论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义务属性,但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其“衣食”来源的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模式却没有跟进,仍然是在旧有的委托理论下按照委托人——受托人的二元结构设计。此模式,必然不利于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以此为线,该部分具体分析了间接委托模式的弊端和矛盾。第三部分提出了信托理论是建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公众三方关系的新思路。并探讨了信托的产生、法律关系构架、本质。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公众三方关系的理论定位,以信托理论建构三方关系,不但可以解释注册会计师的义务来源,而且可以为破解国家干预失灵、个体力量弱小导致的市场失灵提供一条思路。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负有义务,而且肩负着对社会的法定义务。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除了提高道德修养、增强职业操守外,更主要的是以“善”的制度,明确注册会计师受委托人之托,为信托目的——社会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