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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非典后的“问责风暴”直到2008年三鹿事件后的“问责风暴”,政治生活中的问责实践导致了各地制定了大量的问责规范。一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既需要规范的保障、也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行政问责制已经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责任政府是政府实现高效廉洁的必要基础,更是当代中国政府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责任政府的建设也已成为时代的呼唤。行政问责制作为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种监督机制,在中国的发展并不完善。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推行行政问责制,把其作为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法规、纪律规定。行政问责范围也逐步扩大,特别是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一批行政官员受到责任追究。但是,从大量的有关问责的规范的制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规范一方面为问责提供了的依据,另一方面,其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立法现状,从中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从责任概念着手,梳理现有规范中及学术界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分析目前中国行政问责规范立法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思路。解读行政问责制首先要从责任这个概念出发,指出能够明确承担责任的政府就是责任政府,而行政问责制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途径,以此思路分析现有规范中对行政问责制概念的规定和理论界的解读,提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各种职责和义务的行为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的后果的制度。接下来对我国规范行政问责的法规现状作了一个大体的介绍,立法的重点集中在地方规范,名目繁杂,制定机关不一致,并缺乏一部全国的行政问责法。然后从问责的主体、问责的客体、问责的事由、问责的程序、问责的责任体系以及救济方式六个方面对行政问责立法现状进行具体的分析,从对大量现有法规分类、统计、归纳的基础上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现有问责办法中规定的问责主体大都仅为本级政府,属于典型的“自上而下”的体制内运作,启动的仅仅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及时、有效的介入;问责客体范围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各地规定也不一致,导致适用上出现遗漏;从问责事由来看,仍是偏重过错问责,常态化问责的道路还很长;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保障,现有行政问责规范对问责程序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的,甚至缺少某些环节,是程序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有所缺损;问责的方式过少,规定的笼统,而且没有建立完整的责任承担体系;问责救济规定的简单,且各地的规定差异较大,总体来说现有规定的救济途径均为行政救济,缺乏司法救济和权力机关的救济方式。文章的最后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思路。首先,应当制定一部专门行政问责的法律。其次,要健全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以保证行政问责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