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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国际货物买卖中各种违约表现形态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各国普遍认可的几种违约补救方法的内容及各自特点,进而从国际、各国以及中国法律制度三个不同层面对违约补救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吸收、借鉴国际上及各国行之有效的卖方违约补救制度,本文构建了一套比较清晰的完善中国法不足之处的基本思路,并相应提出几点较为浅显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各章内容摘要如下: 第一章违约补救法律制度的研究。本章首先阐述了有关违约概念的不同阐释以及违约表现形态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区别,并就预期违约的起源、特征以及其确立必要性,根本违约的构成及其对如何补救的重要影响进行了考察;其次,针对不同违约补救方法特别是两大法系对几种主要补救方法(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不同评价予以比较;最后,着重阐明了进行违约补救的共同原则及四种主要补救方法的各自特点。 第二章关于卖方违约补救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研究。本章首先阐述了针对卖方不同违约情形,买方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可采取的相应补救措施。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公约》规定实际履行是最基本的违约补救措施,但也尊重本国法的不同规定。如不履行等于根本违约时,买方还可宣布撤销合同。当卖方迟延履行时;买方可要求卖方限期履行。如卖方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买方则可宣布撤销合同。当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如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减少价款、修理不符货物。如所交货物部分不符合同,买方有权仅接受相符部分货物。随后援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卖方不履行及如何补救进行阐述。当卖方不履行时;买方可要求实际履行,只要符合要求条件,法庭必须裁定履行。如卖方属根本不履行,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如不执行判决或不履行非金钱债务,买方还可取得法庭罚金或要求变更补救。当卖方延迟履行时;只要卖方未在宽限期届满前履行合同,依《通则》规定买方即可终止合同。当卖方不完全履行时;买方可就瑕庇履行要求卖方进行修补和替代。买方可采取的其它补救方法还包括:如对卖方预期不履行采取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的补救方法。 第三章关于卖方违约补救的国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在美国法方面主要援引《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卖方违约补救制度进行阐述。当卖方未交货时;买方既可自行采购合同约定货物,若不选择补进货物时也可以直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货物是不可替代或其他适当情况下,买方还可要求判令实际履行。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买方不需要给予卖方任何宽限期,也不要求延迟构成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但对此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则有相对灵活多样的补救方法。其次,本章在论述德国法有关卖方违约补救制度时是援引《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三种主要违约情形应如何补救进行阐述:当卖方不交货时;只要该合同尚能履行,原则上买方都可要求实际履行。特定情况下,例如实际履行已不可能或花费过大时,买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也是买方对卖方交付不能时的一种补救方法。如买卖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不论其性质是惩罚抑或赔偿,德国法都予以支持的。当卖方延迟交货时;一方面买方可对卖方因迟延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买方经催告并给予宽限期后卖方仍不履行时,有权解除合同。当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修理瑕庇货物或要求减价。如卖方负有瑕庇担保责任时,买方还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关于卖方违约补救的中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展望。本章首先对《民法通则》 的有关卖方违约补救法律规定进行简单略述。作为我国K法抡通法的《民法通则》仅简要 列举了十种违约补救方法,而真上能适川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廖廖无儿,如此笼统与 保守的违约补救制度已远不能适用当前情势的需要,急需改进和完善。并依据我国《合同 法》阐述了针对卖方违约,买方可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当卖方不履行时:如果这果这种履 行是非金钱债务,除特定情形外买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当卖方延迟履行时;如迟延履行 涉及到主要债务且经惟占仍小股订,此时买方可解除合同。当卖万不完全履行时;不完全 履行的情形多种多样,买方对应措施也各不相同。如卖方提前或部分履行,买方可拒绝接 受。如卖方超量履行,买方可拒绝接收多交货物。如卖方假庇履行,买方可要求修理、更 换、退货。其次,本章还着重阐明了我国现有违约补救方法太过单一,有必要根据变化了 的情况对此加以调整,使违约补救制度更为完善。并针对我国法的以上不足,如何予以补 充和完善,阐述将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法律化的这么一个基本思路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第一,应对预期违约制度给予较多的注意,加强其可操作性;新《合同法})虽确认了预期 违约制度,但其适用条件、程序、救济方法却没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