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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行为是一种需要由法律进行调整的法律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在好意搭乘途中发生事故产生损害赔偿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般认为好意搭乘产生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本文通过一个主要案例与两个辅助案例,针对好意搭乘的性质,好意搭乘的侵权构成,归责原则进行逐一分析,并对好意搭乘车辆保险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主要概述了好意搭乘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好意搭乘与一些相似的概念的比较;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好意搭乘致害产生侵权责任的原因、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对于好意搭乘的处理机制;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好意搭乘的归责原则,通过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分析得出好意搭乘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只要好意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应负责任;第四部分论述了好意搭乘的风险转移问题,主要是扩大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以及对车上座位责任险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