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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题目是保险代位权研究,主要是从保险法中的保险代位权入手,进行综合的论述,以求能对保险代位权有全面的认识,达到在实践中良好运用的效果。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理论与实践对保险代位制度有了新的认识,本文对此也作了剖析,并对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代位的立法进行了解读,并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现将每个部分作如下概述:第一部分:保险法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围绕保险法的基础理论分析了保险法的四个理论问题。一、论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法律意义。这个问题对保险代位权制度在国外的确立及在中国的发展作了简要的概述。又对保险代位制度设立的目的及保险代位权的本质作了深入的分析,对理论界关于保险代位权本质的三种学说,即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避免第三人脱责说和减轻保险人负担说作了分析并提出了本人对保险代位权本质的认识,即提出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保障保险职能的充分发挥。二、论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保险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让与,保险人对第三人行使的代位权从权利性质上讲仍是赔偿请求权,这种权利让与与合同法中的债权转让在行使效力、条件、权利客体、性质上均有所不同。三、论述了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时间及成立事由。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时间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其一、保险代位权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其二、保险代位权成立于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全部得到满足时。本文对这两种认识作了分析提出保险代位权成立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时的观点。保险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要有赔偿请求权,本文在肯定侵权行为是保险代位权成立事由的同时又从实例分析了契约关系中的违约行为也可以成为保险代位权的成立事由。另还从归责原则入手对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作了分析指出按公平责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不能适用保险代位权。四、论述了保险代位权目前面临的质疑及立法建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位权法定制度及存在的合理性已受到理论界的质疑,另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也带来一些不利的后果。本文综合保险代位权所受的各种质疑,提出改现行的法定代位制度为约定代位制度。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保险代位权行使的理论与实践。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是保险代位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一、从理论上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进行了分析,确立其行使的要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二、从保险代位权的诉讼主体、诉讼管辖两方面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行使的一些实践问题。三、论述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处分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影响。四、论述了保险代位权行使面临的困难及解决方案。第三部分:保险代位权和适用限制。一、保险代位权适用范围限制。保险代位权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但在理论上也有学者提出保险代位权也可适用于具有财产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本文从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和人身保险标的的性质上分析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二、第三人的限制,本文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三、保险代位权行使诉讼时效的限制。四、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限制。从实例分析得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五、保险代位权额度限制,从实例分析保险代位权行使的额度应为保险人的实际理赔额减去保险费等被保险人为保险所付出的代价。第四部分:不同类型保险中的代位权问题。一、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代位权问题,从责任保险所属类型、保险利益、社会公平等几方面分析,责任保险只有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他人有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行使代位权。二、再保险中保险代位权问题,首先以案例的形式提出一个问题: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权。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点上讲,再保险人不应具有代位权。三、抵押物保险中的代位权,以抵押物投保,被保险人可以是“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这部分从被保险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三种情况分析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可否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