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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潮下,随着越来越多的夫妻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负债的现象变得比较普遍,夫妻债务问题也由此变得复杂多样。而是否将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又涉及到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正确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实属必要。又因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夫妻共同债务一词可以说是我国婚姻立法中所特有的称谓。故本文在结合我国当前婚姻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采用比较法研究、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基本理论及其认定标准进行论述与现状分析,从而提出实现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几点建议。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在引言部分中,笔者通过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审判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介绍,引出了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所出现的问题,即对夫妻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不够统一。随后,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意义。第一章以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为基点,通过分析比较当前学界对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几种论述,得出了夫妻共同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合意所负的债务,并由此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论述。与此同时,基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传统民法理论中共同债务、连带债务的比较,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既不是连带债务,也不是共同债务,而是一种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债务。第二章通过对我国婚姻立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认定标准的介绍,笔者以审判实践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为视角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反思,指出了我国当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容易导致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第三章基于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现状分析,笔者就如何实现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二是建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公示制度。三是建立夫妻分居登记公示制度。在结语部分中,笔者简单地回顾与总结了本文写作的得失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