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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历经波折,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也一路坎坷。曾经被国家认定为农村金融体系之基础的合作金融自本世纪初以来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 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有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状况令人担忧,但这不能作为中国不适合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理由。恰恰相反,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合作金融在中国没能成功发展的原因。虽然现有研究对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等都有一些深刻的分析,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创造一个适合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支持环境却还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如下: 第一章阐述合作金融对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本章旨在澄清目前存在的一些误解:认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没有发展空间。只有认同农村合作金融的价值,研究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支持才有意义。 第二章论述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基础——合作社基本立法框架。研究农村合作金融,必须把它放在合作社运动的大背景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有法律的支持,合作社基本立法,既是它存在的法律基础,也是它得以发展的重要外部支持环境。合作社立法的缺位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一个重大的阻碍。国外许多成功的合作社立法对中国立法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第三章分析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又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也是合作社立法的核心内容,它在很多方面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和实践。结合世界合作金融发展中政府地位和作用的变化以及中国的现实状况,有必要建立起“政府适当支持”的体系。 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第四章探讨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创新,涉及到资本制度、法人治理制度以及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制度设想。相对于合作社基本立法和政府作用而言,具体制度的设计是合作金融发展的内在问题。这是农村合作金融法律支持的另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