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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法的权力,即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进行税收立法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模式是指这个国家在纵向分配税收立法权时所实施的具有鲜明特点的制度安排,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关乎一个国家的税收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其完善与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在纵向上形成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地方税收立法非常有限,既有的税收立法权限名存实亡,地方非规范性分权现象层出不穷。在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经济管理职能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税权力依然在原地踏步,远远落后于公共财政的要求。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对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的提出具体建议。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有关税收的现行法律制度以及国内外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相关文献资料,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等方法,分析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单阐述税收及税收立法权基本概念,介绍了税收立法权有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其中横向分配模式包括独享模式和共享模式,纵向分配模式包括集权模式、分权模式和集权分权兼顾模式。 第二部分通过立法现状和税收实践分析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属于集权模式,存在中央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而地方税收立法权十分有限这一问题并且分析了这一问题导致了“税收恶性竞争”、“以税挤费”等乱象的出现。 第三部分,选取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世界范围内比较典型的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了它们中比较成功的经验,得出对我国完善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结合现阶段我国复杂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需求,探讨我国应当确立集权分权兼顾型的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并从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确立集权分权兼顾型税收立法权纵向分配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确立集权分权型模式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