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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财富的流转主要是通过合同来完成,各项经济活动都需要由合同加以联系才能进行,各种合同关系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复杂网络,成为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利保证。但是,现代社会复杂与高频率的交易给合同债权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第三人干涉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并且引发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后果。加强对合同债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合同法本身对合同债权保护的不足以及现实社会的迫切需要导致了侵权行为法介入到合同权益的保护当中,合同债权的不可侵性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悠久传统,它们在侵害债权责任的制度设计和发展程度上要远远落后于英美国家,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美国侵权法上的干涉合同制度,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和阐析,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侵权法上干涉合同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详细分析了该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和现实需要,从历史的角度揭示了其产生和勃兴的过程;第二部分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从表现形态、构成要件、法律救济、免责事由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该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三部分则是以第一、第二部分的内容为基础,从宏观的角度概括了美国干涉合同责任制度的主要特征并预测了其发展趋势,同时还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指出了该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差异;在最后一部分,本文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根据进行了阐述,并设计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以供我国立法者未来制订民法典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