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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导言和正文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章,主要包括肯定性行动的起源,制度设计和适用范围,平等保护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关于肯定性行动司法审查的详细分析,以及对我国统一招生考试中的政策性加分的探讨。本文第一章简要介绍了肯定性行动的起源,制度设计和适用范围,包括行为的主动性、实施主体的开放性、具有特定的受惠群体、目的的多样性、程度和持续时间的灵活性、适用领域的特定性等几个特点。本文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对肯定性行动的司法审查。首先讨论一般的平等保护案件的司法审查步骤和双重审查标准,然后在第一章建立的对肯定性行动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涉及肯定性行动合宪性的四个重要案件的案情以及不同法官的观点进行了细致梳理。本文第三章进一步讨论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肯定性行动的司法审查,详细分析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运用严格审查标准时的不同进路,即反对社会结构性歧视—怀疑主义进路和多元化—成本利益分析进路,并说明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先决问题,同时也是肯定性行动合宪性的主要争点:宪法是否允许出于善意目的的种族划分行为。这也引出了对肯定性行动司法审查的第三种进路:宪法色盲论。接着对宪法色盲理论的主要论点进行分析,并说明宪法色盲论无论在宪法文本还是判例的意义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善意的种族划分符合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在肯定性行动案件中,反对社会结构性歧视—怀疑主义进路应该是对严格审查标准更加合理的运用方式。本文第四章借鉴美国肯定性行动的司法审查经验讨论了对我国统一招生考试中的政策性加分。认为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在教育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对群体间基于个人身份的差别对待,不论是参与资格的限制或者片面的优惠措施,都应当慎之又慎。如果制定中规范性文件涉及基于身份的优惠待遇,不仅其适用范围要严格限制,而且应该考虑立法目的,只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并且优惠措施能够促进真正的教育平等时才能得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