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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义务帮工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农村和城市都普遍存在。人们通过相互帮工,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倡导了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良好社会风尚。本文阐述了我国义务帮工的立法现状,结合具体案例,通过与雇佣、志愿活动、个人劳务、无因管理、无偿委托等同义务帮工关系容易混淆的相关法律关系地比较分析,对义务帮工的法律属性、认定标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义务帮工虽有其特殊之处,但义务帮工符合好意施惠的特征,因此义务帮工本质上是好意施惠,是指只提供劳务以作为为形式的积极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好意施惠。义务帮工关系是一种事实合同关系,是不以对价的直接实现为结果的合同关系,是一种无需要约和承诺的“民间”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3条、第14条对义务帮工的规定,对调整义务帮工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义务帮工作出规定,而是将义务帮工情形概括在第35条个人劳务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社会性志愿者组织及个人突破了以熟人社会为小圈子的义务帮工,志愿者在义务提供劳动或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生对他人的侵权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这需要法律来及时调控。由于志愿活动与义务帮工本质上的相似性,因此志愿活动也是一种帮工关系,所以在立法上有必要扩大义务帮工的概念范围,将社会性志愿者提供的无偿服务活动涵盖在内,以更好地、发展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分三个部分对义务帮工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帮工关系作出一个比较清晰的研究:第一部分为义务帮工的概述。这一部分从义务帮工的特征、与好意施惠的关系、义务帮工的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关于义务帮工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以对义务帮工这一概念做出准确的界定。第二部分为义务帮工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比较分析。这一部分通过与雇佣、志愿活动、个人劳务、无因管理、无偿委托等同义务帮工关系容易混淆的相关法律关系地比较分析,对义务帮工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有助于认清义务帮工的本质属性。第三部分为义务帮工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形态和类型。帮工责任分为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和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赔偿责任二大类,具体又可以进行细分。同时本文对义务帮工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