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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我国进入了由注重“数量型”立法向注重“质量型”立法转变的新时代。通过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就成为保障法律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和促进、保障地方档案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档案法规规章,有关方面也应该做出及时、合理的立法后评估,为提高地方档案立法质量、改善地方档案行政执法和完善地方档案法治建设奠定基础、提供条件。在开展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时,首先需要搞清楚“谁来开展”“对谁开展”等问题,也就是要明确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和客体。本文以“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的主体与客体”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成熟的立法后评估理论,审视和讨论目前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合适的评估主体与参与主体的工作效果和不同类型评估客体的适用状况,以期引起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对档案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重视,为立法后评估选择合适的评估主体与参与主体和确定不同类型的评估客体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言,主要介绍本选题研究的基本信息,包括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基本概念、研究结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点等。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和客体展开研究,提出相关概念、考察评估现状、分析工作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第四章结论和展望,指出应当丰富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主体,完善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客体;学界应该及时跟进,开展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研究;地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该积极推动和促进地方档案立法后评估活动的开展。今后,有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档案立法后评估时,应当高度关注学界对档案立法后评估的学术研究过程及其成果的采纳运用,高度关注业界对法律法规适用情况的反馈意见。学界应当开展对档案立法后评估的整体研究,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为此,学者们应当努力实现档案学理论和法学理论的融会贯通,进而提升自身的理论素养和学术研究成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