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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是传统文化中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说文解字》对“讼”的解释是“从言从公”,即讨一个公道的说法。只要人们之间有了经济利益的冲突,就会产生“讼”的要求。中国古代有关诉讼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法律对案件的起诉、受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则要受到惩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普通劳苦大众对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打官司基本不懂,一旦诉诸公堂,不得不求助于人。于是就有了一些读书识字的人开始代人写诉状和从事其他文字抄写工作,并为人们如何打官司而出谋划策,这些人就被称为“讼师”。讼师这一古老的职业,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传统的“息讼”法律文化氛围中,讼师被认为是利欲熏心,颠倒黑白,专钻法律空子的“讼棍”。正是因为讼师一贯被视为不合法的事物而遭到禁止,所以学界对它的研究较少。但是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讼师自春秋以来就屡禁不止求日益活跃,就说明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经济、文化、法律根源。本文将着重探讨讼师的形成原因及发展历史、讼师的业务范围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普通民众及统治阶级对讼师的评价、统治阶级禁治讼师的法律规定及制裁等方面。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讼师的产生和发展。中国讼师萌芽于西周的代理和代书活动,历史上第一个讼师是春秋末期郑国的大夫邓析;秦汉时期讼师发展缓慢;唐宋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讼师发展迅速;明清时期,是封建时期的顶峰,讼师发展到了极致。到了近代,由于西方律师制度的引进,中国律师制度开始建立。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对诉讼的态度。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主张息讼,希望保持统治秩序的和谐,普通民众由于受儒家思想的熏陶,遇到纠纷时更倾向于宗族内的调解,不愿意诉诸官府而伤了邻里之间的和气。讼师的职业和传统社会的价值观相冲突。第三部分:古代社会对讼师的评价。统治阶级出于维持统治秩序的需要,从法律上制定了许多对讼师的禁治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套禁治办法。普通百姓对讼师的评价是又爱又恨,在订立契约、纠纷调解和书写诉状等方面离不开讼师的帮助;但另一方面由于受传儒家传统思想的熏陶,百姓对讼师从思想上又是瞧不起的,而个别讼棍欺诈吓财、唯利是图又更一步加剧了百姓对讼师的厌恶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