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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经济转型时期的经济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破产法在经济生活和国家制度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历了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暴的洗礼之后,都在积极探索破产法的改进,尤其是强调对破产的预防和对企业的拯救。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建设步履艰辛,新破产法经过10余年的艰苦努力后,终于在今年8月27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新破产法将破产主体扩大到所有企业类型,巧妙解决了保护者权益与担保权债务之间的矛盾。但是,笔者认为新破产法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上还不够完善。本文针对我国破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比较法研究的视野中,通过历史分析,经济分析的方法,批判地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目标模式,结合国情,借助社会本位目标模式,提出构建了破产保全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通过破产保全制度的构建,力求在对抗中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实上的起点不公平问题,落实破产程序主体平等的原则,激励破产处置效率和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