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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观念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而不同的社会主体在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就难免会产生冲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冲突现象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和演变进程当中所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尤其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变,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由此而来的权利冲突现象也表现得越来越普遍和突出。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利益的冲突,每一种权利都代表着一种具体的利益。目前,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的存在于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因此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这样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合理有效地解决这种冲突以实现人类社会的有序、安定和和谐?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具体个案中的权利冲突,怎样进行权利配置才能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文主要谈论的是采矿权与林权的权利冲突现象以及如何协调两种权利的利益冲突。以采矿权与林权的法律属性为基本出发点,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制度和实践等层面分析了导致采矿权和林权冲突的根源。在此基础上,对目前解决权利冲突所实行的机制和原则进行深刻的探讨和分析,在对基本权利冲突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采矿权与林权冲突中的具体问题通过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提出相对有效的防范和救济措施。再结合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当前实施的林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对两者权利纠纷解决方式上提出几点建议。
具体来说,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即:绪论;采矿权和林权的概述;采矿权与林权的冲突及根源;采矿权与林权的平衡与协调。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用制度对采矿权与林权的冲突进行协调的背景和意义,即文章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提出采矿权与林权冲突的问题,以及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的概述,对文章的大体框架和结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第二部分,采矿权与林权的概述。这一部分是从法律制度对采矿权和林权的基本规定得角度对采矿权和林权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具体内容包括:采矿权概述即采矿权的法律属性、采矿权的发生与取得、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林权概述即林权的法律属性,林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林权的主体、林权的客体、林权的内容,林权的变动,包括林权的取得、林权的流转。
第三部分,采矿权与林权的冲突及根源,包括采矿权与林权的冲突的表现和采矿权与林权冲突的根源两个部分。对于权利冲突,介绍了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在采矿权与林权冲突的表现部分,介绍了采矿权与林地所有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是采矿权人对林地取得方式上的冲突,采矿权人以出让和拍卖的形式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所要交付的土地使用价款往往会给采矿权人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会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采矿权和林木所有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是林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林地使用权,但有一定时间限制,在合同期满之后林地使用权被收回,然而林木又必须依附于土地之上,导致了林木无偿占用了国家或集体的土地,由此就会产生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采矿权的行使与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之间的冲突。采矿权与林权的冲突根源主要有:一是经济体制的转型;二是法律的局限性;三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第四部分,采矿权与林权的平衡与协调,首先介绍国外的几种调整采矿权与林权关系的几种模式,结合我国的情况对几种模式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对于我国相对复杂的林权的权利层次和权利结构特点,在规范协调矿业权与林地权利关系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要合理照顾到我国林地权利层次和结构复杂的现实,在具体的冲突下对采矿权与各个层次上的林权关系通过合理、符合实际的法律设置来调整其冲突。其次对于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从立法和利益平衡两个角度给出协调的方案与对策。采矿权与林地所有权冲突的协调从立法的角度是,增加采矿权人取得采矿用地的方式,例如临时用地制度、林地年租制度、林地等量置换制度。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笔者认为采矿权应该优于林地所有权。采矿权与林木所有权冲突的协调从立法的角度是,减轻采矿权流转的限制力度和增加林木所有权的管理方式,例如林权管理机制的完善、林权流转机制的完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笔者认为林木所有权优于采矿权。
以上就是文章的结构,通过对采矿权和林权冲突的研究,针对在采矿权与林地所有权冲突、采矿权和林木所有权冲突中所面对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意见。希望能为我国采矿权与林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效建议,同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一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