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告知义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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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是指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之前,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保险人通过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履行告知义务以了解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保险费率承保,因此,告知义务主体履行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而言意义重大。本文主要通过对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的分析,并结合典型的案例,阐述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以期该制度在以后能更加完善。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系统的分析告知义务制度以切实加强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最大的努力防止保险欺诈的出现,以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告知义务的内涵、告知义务的性质做详细的介绍,为下文具体分析告知义务制度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具体结合典型的案例对告知义务制度的主体、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告知义务的内容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在人身保险中,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应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为同一人时,即使被保险人知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标的的,也不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采取询问主义在实践运用中存在无限扩大告知范围,应对告知范围作具体详细的规定等观点。第三部分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可抗辩规则、禁止反言规则以及告知义务的免除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不可抗辩规则的适用条件、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将保险人已经知晓的事项、依常理判断保险人已知的事项和经保险人声明无需进行告知的事项列为告知义务履行主体免于告知的事项。第四部分对告知义务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具体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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