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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交往的不断扩大,涉港婚姻越来越普遍。但是,两地的婚姻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给两地婚姻当事人带来困扰,而且给两地法院的审判实践带来许多难题。面对大量的涉港婚姻以及两地婚姻法律的冲突,必须寻求适宜的解决途径。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两地之间的婚姻法律冲突,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阐述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的产生与特点。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我国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下,内地和香港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在婚姻法领域产生了区际法律冲突。两地的婚姻法律冲突具有较明显的特殊性:一方面,它不同于一般的区际法律冲突,而是特殊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另一方面,由于两地婚姻法律传统和婚姻法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因此它与物权、合同、侵权等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也有所不同。 第二章论述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的现状。现阶段,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婚姻法律冲突既表现为婚姻实体法的冲突,也表现为婚姻冲突法的冲突。从两地现行的婚姻实体法来看,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在结婚制度上,两地婚姻实体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对象、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规定均不相同;在离婚制度上,两地规定了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程序;在婚姻的效力方面,两地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也都有所不同。从现行的婚姻冲突法来看,两地对结婚实质要件、结婚形式要件、离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都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章讨论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于内地与香港婚姻实体法的冲突给两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实体法的冲突予以协调。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尚不存在协调两地婚姻实体法的可行模式,即使存在可行的模式,也会因两地婚姻实体法在内容上的显著差异而难以协调。而在冲突法方面,由于内地与香港婚姻冲突法的冲突会引起“平行诉讼”和“挑选法院”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对两地的婚姻冲突法予以协调,并采用可行的模式逐步进行协调。第一步,两地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并对国际私法中不能适用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作变通处理。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两地立法机关参考学界拟定的统一冲突法“示范法”,在平等协商、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适用规则,从而消除两地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章探讨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的协调措施。由于两地的婚姻法律冲突难以通过实体法途径解决,目前只能通过冲突法途径来解决,因此根本的协调措施是让两地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协调两地婚姻冲突法之间的冲突。本文建议内地与香港在区际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共同采用以下规则: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分别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婚前经常居所地法;依照上述规定仍无法解决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结婚形式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或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均为有效。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