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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信息社会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库在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上具有高速地、规模化地、随时的特征。具有识别性、客观性的个人信息能够勾勒出“人格图像”,个人在社会公众面前就会成为“透明人”。给个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使得个人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个人无力保护自己的信息,也不能预想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是构建个人信息民法、侵权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实践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迫在眉睫,同时信息社会的发展也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提出新的要求,传统的个人控制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需求。为更加深入地分析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的进程,首先通过文献分析的方法研究该理论的发展脉络,梳理不同社会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形态,以及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是基于何种境况产生发展的,以及所面临的新的挑战。其次,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讨论个人信息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的原因和协调方法,同时厘清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适用方式和范围。再次,通过论述领域理论把握权利核心原则来确定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部分,通过权利协调原则中的法律保留理论、目的限定理论、比例原则理论进一步帮助解决权利冲突。最后基于个人对信息社会中算法盛行而个人无力做出有效应对,且个人信息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性而强调用社会控制论来代替原有的个人控制导向,改变现有的同意模式,来修正现在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研讨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在大数据时代的困境和出路,厘清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在我国的应然适用方式、范围以及相应调适才能促进个人信息在博弈中合理发挥其效用。另外一方面解决个人信息自决权面临的困境的核心要素不是想法设法将其划分到某一专项权利,而在于区分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之间的关系来对权利客体进行再解释。确定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发展新方向,同时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进行相应的调试以此来促进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