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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我国各方面的发展十分迅速,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多,个人的财产也随之与日俱增,同时每个人的个体意识逐步增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日渐变得更加复杂,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夫妻对其婚内的共同财产支配和处理的问题产生纠纷。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施行到现在的《婚姻法》,将共有制作为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作为例外而存在。这些均是通常财产制的相关条文,法条对于有关非常财产制方面的内容却几乎没有涉及到。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复杂的矛盾以及纠纷,仅仅只有通常财产制是无法将其解决的。2011年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理论界通常将其中第4条的内容看作是对非常财产制初级阶段的尝试。然而,该条规定仅仅规定了两种情况,相关规定依然略显简略,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要求,更加不能认为非常财产制已经在我国得到设立。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在于通过比较研究各国有关非常财产制的立法,从理论以及实务的角度出发,继而探讨如何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借鉴其立法经验,从而丰富和补充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实践中的案例并进行分析,进而初步介绍非常夫妻财产的基本概念等内容,并分析我国现有的法规及实务现状。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和比较法国、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非常财产制度的有关规定,从立法模式、适用情形、启动程序、适用效力等方面总结和思考,从而将其作为构建我国该制度的有利参考。第三部分:从立法模式、类型、适用情形、申请主体以及配套制度这几个部分的内容来设计和构思我国非常财产制的建立。通过以上这三个部分的介绍和总结,在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此构想为立法基础,斟酌现存夫妻财产制度之优缺点,并根据其他地区立法经验来改进和调整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