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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实践正待我国法律来定性,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受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面临的首要问题为:其应否构成中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这是论证其应否受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保护的前置逻辑问题,因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非作品。在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内涵后,发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构成作品的主要障碍为:应否满足作品的智力成果要件。主要针对这个焦点问题,本文阐释了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规范含义,论证出其不构成中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因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应用算法、模板与规则的结果,人在整个人工智能内容的生成过程中,承担的仅仅是提供基础数据等辅助性的工作,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质上的与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这个自动化的过程而言,人对最终输出的内容表达并没有融入个人主观的情感和思想,其内容没有人的个性表达,从主观创作过程来看并没有独创性;而且能够自动生成内容的人工智能不符合作品创作的主体资格,只有自然人才能符合作品创作的主体资格,虽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能具有人类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但实际上是程序运行的输出结果,是典型的机器输出成果,而不是构成作品要求的智力成果,所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认定为作品而获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还对学界赞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代表性观点进行了反驳,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认定中产生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矛盾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司法现象,因为其本质上属于由诉讼法证据规则引起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矛盾,《著作权法》对作品认定的法律规定并不会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而改变,而且也没有必要去为之做任何的改变。紧接着,本文再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因为我国邻接权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我国《著作权法》的邻接权只能保护部分特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因此,大部分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得不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尤其是那些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在外在的表现形式上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似到难以区分的内容。鉴于以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现状和其自身的特征,本文论述了新设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借鉴国内外邻接权的制度经验,尝试着对我国未来著作权法新设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出了原则性的建议。本文建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制度应该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权利保护期限等必备的单独法律规定,其他的比如权利限制和侵权保护等规则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