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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债权在立法上予以特别保护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院随后的“批复”即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价款的优先受偿性,然而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理论缺失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界和实务界长久以来就对此处于争议状态。本文便是建立在这一背景下试图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权利的成立和行使、与相关权利的冲突等学术界和实践界争论颇多的问题做一粗浅的讨论和研究。文章主体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概况”。本章全面介绍了《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以及立法基础。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现行立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下文关于权利性质以及权利的成立和行使等问题的讨论提供现行法的依据。第二章为“《合同法》第286条的性质分析”。本章首先论证了《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是一项权利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债权的一种效力,在接下来的内容中着重对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即该权利的定性进行了分析阐述。在比较各国立法、学者观点、以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传统担保物权理论的基础上对“法定抵押权说”、“不动产留置权说”进行了反驳,并论证了《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权利实质上是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可称之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第三章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成立和行使”。在这一章里,笔者对建设工程优先权在成立和行使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如权利主体、权利的成立时间、可得优先清偿的债权范围、权利行使的时间和期限、权利行使的消极条件等。第四章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本章首先讨论了建设工程优先权和消费者购买权的冲突,在对“生存利益”优先于“经营利益”的认同下肯定了“批复”的合理性,并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房款份额要件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接下来在讨论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上介绍了学界的四种观点,并论证了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合理性。第五章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完善”。本章在权利行使方面的完善中重点提出了应准确界定“行使”的概念的重要性。在登记制度的设计构想中对登记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登记程序的设计中建议采取一次登记制,在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上主张采取登记对抗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