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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垄断公共服务容易导致供给低效和财政危机。公共服务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政府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和民众的需求,达到服务供给、成本效益以及服务质量的平衡。公共法律服务是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服务产品。本文以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为研究内容,以中山市、杭州市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为研究案例,分析指出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做出贡献。本文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出发,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意义和必要性。在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展回顾和现况介绍的基础上,本文选择了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广东中山市和浙江杭州市两个案例,运用范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法学、财政学等学科知识,从公共服务理论与我国国情出发,对公共服务交易的主体角色及利益冲突、公共法律服务边界及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控制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综合国内外文献辅以量化或事实论证手段分析。本文明确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和内容边界,并对实践中的一些误区进行辨析,并提出了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目标理念和长期规划,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培养服务市场等手段、建立完善多元服务供给体系,推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首先应明确购买服务行为的主体,维护主体责权利的统一,避免角色冲突;其次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与边界,与政府职能外包和政府购买自身消费法律服务区别开,并应根据服务的层次区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与一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市场、促进市场要素发展,并加强供应商的监管;第四,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机制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行为;第五,建立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有效整合资源,通过完善和培育市场、促进第三部门成熟发展,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充足有效供给。本文从具有示范价值的案例入手,通过分析研究,结合最新的中央政策制度,提出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和对策,有较强的时效性,对研究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和具体实施有一定价值,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