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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践行,我国经济跻身世界领先的行列,经济发展凸显出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所必然面临的就业难问题。为解决此世界性的难题,我国逐渐引进了西方就业机制中的一项——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曾经可以被人才租赁、职业中介、业务外包等词汇代替使用,但自今年的8月,劳务派遣作为一个专有名词产生了,他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这是一种借鉴了国外成熟发展经验的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它充分迎合了劳动力市场临时性用工的需求,将企业从复杂繁琐的人事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存在不可替代优点的同时,它也存在新生事物的必然缺陷。用什么方法修补劳务派遣的缺陷,完善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使其既能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又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学界普遍认为,应该将劳务派遣规制在法律的“牢笼”内,控制其劣性,发挥其灵活、便捷的特长,科学调配和管理剩余劳动力资源,使其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稳定劳动关系。2008年,劳务派遣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被提出后,由于内容和适用的描述粗劣简陋,劳务派遣一度呈现了畸形发展的态势。2011年,立法部门认识到继续放纵劳务派遣肆意发展,必将严重影响我国常规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开始着手修改《劳动合同法》。新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总计做了四大方面的调整,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更加严格。本文通过对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及民事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总结我国劳务派遣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即法律法规相关的概念的模糊、立法实践在劳务派遣领域的缺失及滞后、相关责任部门执法时依据不明、各行政部门对信息不能共享等确切实践问题,明确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地位,通过建议细化劳务派遣法规内容、建立依法治理原则、同步制定违法制裁规章及监管条例、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方法明确三方主体责任、制定周边法规填补适用中的空白,探索完善法律体系内涵,以期为解决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争议主要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并最终为完善我国立法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