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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危机全球化,使传统的环境法律调整受到挑战。严峻的环境形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现代法制的发展,世界各国都相继制定了关于保护环境的律、法规,纷纷加强环境刑事立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我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中集中体现了关于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规定,而且新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次设专节进行了专门规定,扩大了环境犯罪的立法保护范围,加大了刑罚的力度,这些规定有利于集中惩治环境犯罪。97年的新刑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立法技术最高的环境犯罪的立法,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体系初步建立的标志,也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环境犯罪的立法保护范围过窄、刑罚力度不够、预防功能不足等。现在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犯罪以新的形式不断涌现,由于环境刑事立法的缺失导致追究相应责任时无法可依,面对恶化的环境问题,基于环境犯罪呈现的严重形势,探讨环境犯罪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立足于我国刑事刑事司法的现实及立法的现状,通过借鉴国外环境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先进理论弥补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缺陷,对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的保护进行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我国目前环境犯罪事立法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丰富和发展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研究。第一部分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概况。主要包括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进程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特点及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三个部分。第二部分是环境刑事立法的缺陷。重点讨论了我国环境犯罪的六个缺陷。首先,是立法指导思想滞后的问题。其次,是立法模式的漏洞。再次,环境刑事立法所保护的范围过窄,罪名太少,不能有效打击环境犯罪活动。第四点,说明了未将危险入罪的危害。第五点,说明严格责任的缺失的弊端。最后,分析了刑罚种类偏少、刑罚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罚金数额难以确定、罚金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等刑罚体系设置上所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是环境刑事的立法完善。首先,建议与时俱进改进环境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以适应新时期新状况的需要。其次,重点讨论了环境刑事立法模式的完善,通过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的比较,进而提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应该特别环境刑法集中立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分散立法相结合的道路。再次,应当在1997《刑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加以规定;其次是应拓展环境犯罪立法的保护范围,增设如噪声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破坏湿地罪、破坏草原罪、海洋污染罪、污染大气罪等一些有代表性的新罪名。第四点是论述了将危险犯纳入环境刑事立法范围的五大理由,即基于环境本身的价值考虑应当设立危险犯;刑法自身的预测作用也要求设立危险犯;这是促进环境保护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也可以对只处罚结果犯和行为犯的不足进行弥补。第五点,建议在环境立法中增加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环境,预防犯罪。最后,在环境刑事立法的刑罚体系的完善上增加环境处罚种类,加强某些罪的刑罚力度,明确规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