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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一项古老又长新的海事法律制度,为各国海事立法和国际海事立法所接受。我国海事立法充分吸收了国际海事立法的规定,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作为中国海事立法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但是相当于一般民事审判来说,海事司法实践在中国起步较晚。相当于国际海事立法来说,中国海事立法尚属于初级阶段。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又属于海事法律中较为特殊的一项制度,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该项法律制度中尚存在一些不明确的认识,对该项法律制度的真谛尚需我们研究和探求。海事法院成立二十年来,审理了大量的海事纠纷案件,但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纠纷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方面的欠缺是分不开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性质,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条件,丧失责任限制的因素等等,都是我们在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时必须充分、准确理解的。本文试图从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的原因着手,分析该项法律制度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性,结合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等问题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海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较大的承运人可否作为限制赔偿责任的主体、非船东本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作为船东丧失责任限制的条件等问题进行讨论,试图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澄清司法实践中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相关问题的一些模糊的认识。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国际海事立法中较早形成的比较完整的一套法律制度,其形成主要是海运业的发展与各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各国均对该项法律制度予以高度重视。我国海事立法亦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一项特殊的海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于该项法律制度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认识。本文从民法理论上分析了该项法律制度的性质,目的在于阐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可否构成独立诉讼的问题。 作为大的民事赔偿范畴的一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一般民事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海事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因此这是研究该项法律制度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的问题。 在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时,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享受责任限制以及何种情况下丧失责任限制是该项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