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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一个使命,而完成这一使命的着眼点是在判决,判决的着眼点在于判决效力,而判决效力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既判力,既判力与司法实践联系最密切的就是既判力的范围,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曾经长期将既判力理论放在遗忘的角落,立法也对既判力范围也持漠视的态度,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一方面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自己判决的实际效力作出准确的预测,也使判决后的实体权利可能处于长期的不安定状态,另一方面导致法院对判决效力任意判断,造成实际上对当事人权利的肆意和侵犯。由此,司法实践已经对既判力范围的明确化有了迫切的呼唤,故而本文对既判力理论中与司法实践最为密切的既判力范围理论进行了分析,从理论上对既判力范围理论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就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既判力范围制度提出了若干思想和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从既判力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在研究和界定既判力范围时应该考虑的基本因素,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既判力基准时、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分别对我国既判力基准时、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的构建提出了立法的建议。 第一章 概述。主要是对既判力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分析,并指出了影响既判力范围之界定的的基本因素,即程序保障理念、保障权利的安定性、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诉讼经济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和司法现状是我国既判力范围之研究和界定所应当考虑的。 第二章 既判力基准时之分析。从大陆法系的理论出发,分析了既判力基准时的确定,即大陆法系通说认为既判力的基准时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由此为基础,本文分析了我国判决的基准时,认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以及庭审制度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故而认为我国当前民事判决的基准时实际上是事实审庭审终结之时,同时建议我国立法予以修改,即在改革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和庭审制度的前提下将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界定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 第三章 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分析。该章首先对既判力客观范围和诉讼标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