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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是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附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事执行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刑事执行司法实践中凸现出的一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探索。 刑事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包括看守所)和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目前,现行法律关于刑事执行主体的配置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刑罚变更执行的审批政出多门;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职能不清;公安机关难以兼容艰巨的刑事执行工作。因此,对刑事执行主体配置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并予以完善。 罪犯计分考核是监狱对服刑罪犯进行管理、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考核分是罪犯奖惩、处遇、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我国《监狱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对服刑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一是调整现有计分考核奖惩机制和办法;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计分考核管理制度;三是加大检察监督力度。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减刑、假释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决定权,即减刑、假释须由人民法院裁定。关于减刑、假释权属问题,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当区别减刑、假释的不同性质,减刑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假释则可以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同时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制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对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对此,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作了具体、明确规定。目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弊端。要大力加强监所检察派驻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推行网络化建设和动态监督,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从“事后监督”、“静态监督”向“同步监督”和“动态监督”转变。同时,法律应明确规定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必须创制一部独立、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来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执行程序,完善包括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和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在内的刑事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