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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三农”问题比较突出,仍然是影响我国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如果对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缺乏深入了解,就很难真正寻找到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乡村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各个学科都有数量众多的研究人员开展了关于乡村的研究,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乡村基层管理是乡村社会结构研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目前的研究成果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历史地理学角度对民国前期山西乡村基层管理做区域性的实证研究,探讨环境在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来深化对乡村基层组织本质的认识。
本文分三个时段对民国前期山西基层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探讨了这些制度的运行状况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地区差异,分析了自然环境、人文社会环境对制度运行的影响,主要有以下结论:
一、清朝末年,政府颁布的地方自治章程,对乡村基层组织设置有了新的规定。但事实上并未实施,县以下的乡村政治依然如故。由于历史的传承与惯性,都、里甲、保甲、乡约等基层组织依然发挥着作用。
二、1917年,阎锡山在山西推行新的乡村制度,称为村制,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村制度。从总体上看其实施情况,各县基本都有了区—村—闾—邻的建置。20年代以后山西村制开始向自治方向转变。各地自治办理情况虽然很不平衡、制度运行状况相差较大,但是制度基本上得到了实施。
三、国民教育和“六政三事”是山西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通过村制实现的一系列政府行为,新的基层组织较为有效地使乡村社会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是政府行为的重要制度保证。通过强势政府行政,国民教育和“六政三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客观上为乡村自治制度运行营造了较好的氛围,对乡村自治制度的运行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其在理论上和逻辑上是仿照山西村制的,二者实质相同。该法规颁布之后,山西绝大部分地区的乡村建置并没有根据新法规更改。因为山西山环水绕的自然地理状况使山西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省份,再加上阎锡山对山西的有效控制和把握,山西仿佛一个政治孤岛,中央势力无法进入;同时中原大战也有影响;另外《县组织法》与山西村制实质相同,无更改必要。
五、民国前期山西基层制度的运行受到地形、地势的影响。在自然条件好的平原、盆地,人口密集,聚落规模大,几个自然村联合满百户组成联合村,或者满百户的村落联合其他不足百户的村庄组成联合村,甚至几个都足百户的村联合组成更大的行政村;而在山区,村落经常只有几户人家甚至不乏独家村,户与户往往相隔数里,不足百户的编村居多。
六、民国前期山西基层制度的运行与人文社会环境有密切的关系。从清末到民初,乡村制度对于山西广大乡村来说,属于外生型的,实施起来缺乏内在驱动力,主要依靠政府强大的施政力度实现。随着政府施政力度的不同,制度运行成效不同;制度的运行成效还呈现出以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核心向外辐射衰减的规律;传统的强势政府行政使村制的运行具有一定的成效,而传统的服从性的政治文化产生的消极政治参与,造成乡村自治制度运行成效微乎其微,“人治”传统使乡村基层制度运行随着乡村“公务员”的不同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