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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是一种方向性和预期性很强的社会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教育经费,消耗大量的教育成本。受历史传统和社会制度的影响,1985年以前,我国按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不仅上学不用交费,而且还可普遍享受奖学金,这种国家包揽研究生教育投资的政策,对于满足国家高级专门人才急需、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自1986年起教育部先后允许高校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已打破了国家原来的教育投资体制(2004年全国招收的计划内公费与计划外交费研究生之比已达1.28:1[1]),但国家不完全统包统配研究生教育经费的制度仍在延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科教兴国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的教育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对包括研究生在内的高等教育需求日益高涨。为了缓解因投入不足导致的高等教育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适当补偿教育成本缺口,经过收费双轨制试点,我国于1997年开始在普通高等教育中向本专科生全面收费,实现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并轨。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其收费问题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
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实质是让国家、用人单位、高校(培养单位,下同)和研究生等直接受益主体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家庭、亲友和社会捐助者等间接受益主体补偿成本不足。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将有助于明确国家、用人单位、高校和学生在研究生教育中的责权利关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在国家需要进一步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速度,而政府又面临教育投入难为的历史关头,如果继续沿用旧制,不仅导致研究生教育经费日趋紧张,使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结构、地域结构和层次结构不尽合理,研究生教育的社会效益低下,而且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相悖,影响着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一致性,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在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研究生教育规模与结构关系的优化,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本文以甘肃省研究生教育为考察对象,围绕研究生教育期间与教育有关的直接经济支出部分的合理分担问题,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出发,比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谁受益、谁付费,谁受益多、谁付费多的原则,以研究生教育受益主体的多少和受益的大小为根据,引入市场机制筹集和配置教育资源,设计出国家、用人单位、高校和研究生等直接受益主体合理分担教育成本、其他间接受益主体适当补偿成本不足的建议方案,并对政府制定和实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