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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券,它的出现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印记,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城投债是由分税制改革、旧《预算法》等法律限制,以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来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共同催生的融资工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由于承担了大量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自身缺乏现金流产生能力,政府通常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增加平台的收入与利润,以划拨或注入资产等方式扩大平台的主体规模,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融资标准。因此投资者普遍认为城投债是有地方政府背书的,以地方政府信用做支持的,当企业难以偿债时,政府会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进行兜底,这就是城投债市场上的隐性担保。这种隐性担保使得投资者忽视与企业预期违约损失相关的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指标,过度滥用政府信用而漠视企业本身的信用,导致城投债券市场发行定价具有非市场化的特点,严重阻碍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了政府与企业的界限,规定了未来政府承担的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发行政府债券的措施举借,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该文件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进行了剥离,同时也就剥离了融资平台的政府隐性担保外衣。而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更是将政府的隐性信用显性化,隐性担保机制面临退出城投债市场舞台的"危机"。城投债券市场风险定价机制可能会由于国家"去政府隐性担保"的政策而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投资者对城投债的风险定位可能会发生改变。本文分别对2014年全年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工业行业城投类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来考察决定城投类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各种因素,并比较前后两阶段城投企业债发行利率的影响因子的不同之处。此外,通过对城投类企业债发行利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寻求完善我国城投类企业债市场的突破口,对促进我国城投债市场、债券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研究结果表明,2015年后发行人所在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指标不再是投资者考虑的影响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城投类企业债市场隐性担保机制有所削弱,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产生一定效果,从而提出了中央政府要完善城投债市场的监管制度。另外,评级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对债券定价时考虑的因素,而且投资者在对债券定价时却过于依赖评级,这一方面警示我们城投债市场的定价决定机制仍然不规范,另一方面告诫我们规范和推进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发行主体财务指标一直都不是投资者考虑的指标,这一方面说明投资者对主体自身的偿债情况并不十分关注,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完善发行主体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