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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是社会的主要载体和重要角色,社会组织植根于社会,在社会服务评价、组织捐赠、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养老资源上具有优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社会组织的实践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组织的设立、运行、监管等方面约束过多,在法律地位确认、组织利益保护、财政援助、治理结构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在改革中,我国法制化滞后具有普遍性,特别是缺乏从整体上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和把握,其地位、性质都不明确。国家及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定位不明确,没有明确赋予其应然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法律定性问题。与此同时,有关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分类标准也相当混乱,理论上概念模糊,实践中更难以辨别。因此,增强社会组织的理论研究,立法明确并完善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而发挥其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作用,对于建设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分四个部分:第一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社会组织及其功能。首先概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其次介绍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几类社会组织,最后着重分析了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第二章: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定位。首先提出本文对社会组织法律地位的理解,然后从部门法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最后提出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中定位为社会法主体的合理性。第三章: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缺陷。从社会组织权利义务、与政府、市场主体关系、立法、以及法定职能等方面分析了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缺陷。第四章:确立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之构想。包括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应然权利义务、建立社会组织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与政府、市场主体、社区)的协调机制、构建促进社会组织独立运作的法律体系、建立社会组织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法定职能的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