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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相继历经了起步、初创、徘徊和发展的几个阶段,至今逐步形成了“统分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并在中国30多年来加快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变革的深化,也广泛地存在着一些令人遗憾的现象,政府的环境管理偏离了立法初衷,究其所以,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已不甚适应当前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环境保护已经进入一个历史性转变的阶段,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改革不适的环境管理体制,刻不容缓。改革是个宏大的命题,需要在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中不断摸索。依据“问题模式”之思维,紧扣改革主题,以中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有何问题需要改革?”、“为何需要改革?”、“怎样进行改革?”的进路,综合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法解释学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对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展开论证分析,给出关于今后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具体方案和立法建议是研究的根本目的。首先提出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在对环境管理体制的基本概念和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展开分析和界定基础上,明确本论题所指称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狭义的、仅指政府环境管理,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是转变政府环境管理职能、重组环境管理机构、调整环境管理权力配置、健全和完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从历史的视角,梳理还原中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历史原貌,厘清其发展演变的脉络、影响因素等,并进而勾画出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基本状况、特点。从现实的视角,提出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根本缺陷:管理机构多头、职能交叉但缺乏协调机制,政府缺乏具体的环境保护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受双重领导缺乏环保意愿,尤其是监督机制缺失。究其认识根源,一是基于对“理性人”假设的误读,二是政府环境管理的认识误区;制度根源表现为行政权力合理配置的制度模糊、唯GDP政绩考核制度的缺陷、环境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其次,对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进行分析。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已经进入一个历史性转变的阶段,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作出了“三个转变”的方向性、战略性、历史性选择,这是中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为核心,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善治和法治也是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助推器”。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因此,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管理监督机制是弥补政府环境管理职能有限性的必然选择。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当下的行政体制改革追求着法治的价值理念,作为行政体制之一部的环境管理体制亦必谨遵。其改革的程序和实体面向必然选择法治作为价值导向,以保障改革的程序正义和改革成果的实质正义得到实现。在对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的分析基础上,选取美、日、法、德、俄、加、印、韩、新加坡等典型国家的环境管理体制进行考察,通过比较分析,判断国外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势——提升环境管理部门的地位、集中和归并环境管理职能、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合理分权、强化协调机制、建立环境咨询机构、重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环境与发展决策一体化、强调改革立法先行等。指出没有国家是完全相同的环境管理体制,如何改革环境管理体制可以借鉴他国经验,但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具体选取适应自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路径和模式。作为改革研究,关键问题是论证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可行性: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及改革的具体方案和立法建议。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必须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进程相适应,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程相适应,稳步推进,宜采取“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最终建立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注重行政规律与生态规律,重构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及环境管理体制构建的指导原则。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两个面向:一是从法治的角度进行设计,在程序法治的框架内,改革程序应当采取以法律推进式的路径,改革的成果应当以立法予以确认和保障。二是针对现行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改革——政府环境管理职能转向环境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环境管理权纵向配置上中央、地方分别实行垂直管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适当分权;环境管理权横向配置上逐步整合环境与资源管理部门,最终实行统一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推行环保GDP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区域、流域化协调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综合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