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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城镇化,提高农村城镇化发展水平,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农村城镇化水平还比较低,不能适应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国的农村城镇化水平。然而随着中部地区农村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中部六省小城镇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这不仅不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广大小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解决这一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多个方面,而加强中部地区农村城镇化的环境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全面繁荣中部地区小城镇经济,必须要重视小城镇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坚持依靠法治手段协调好小城镇人口、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的关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农村城镇化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中部地区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环境问题,表现为生活环境污染严重,乡镇企业污染不断加剧,土地资源破坏、浪费严重,历史文化遗迹破坏等。中部地区农村小城镇环境法治存在一系列问题,立法上存在严重的大城市中心主义,地方环境立法起步较晚,没有突出中部地区的地方特色;执法上存在环保执法体系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司法机关在解决环境纠纷、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远未发挥;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较差,对环境保护法的了解不够;在司法监督领域缺乏环境监督。中部地区农村城镇化对环境法治产生冲击,表现为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日益严重,环境法制建设遭遇更大困境。完善中部地区农村城镇化的环境法治,在立法上要完善实现环境正义、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环境立法,包括国家环境立法与地方环境立法;在执法上要健全执法体系,突出环境执法重点;要重视环境司法,包括完善环境权利司法救济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完善环境法律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