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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责任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从2003年“问责风暴”开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行政问责展开了深入的研究,也形成了大量有益的成果,但是对行政问责归责原则却没有进行深入探讨。行政问责归责原则是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体现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取向,设置合理的归责原则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行政问责归责原则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行政问责制度文本的分析发现我国行政问责制度中关于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以过错原则为核心的行政问责归责原则体系。在文章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指出目前我国对于行政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行政行为、行政首长以及一些改进行政问责的归责原则的对策性研究领域,基于行政学对行政问责归责原则的研究尚不够充分,缺乏对行政问责归责原则进行系统性的论述,对于行政问责应当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没有定见。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归责原则的内涵、地位和基本类型进行论述。首先借鉴法学领域关于归责的定义将行政问责归责原则定义为:问责对象因其行政行为导致问责情形发生后,多元化的问责主体依据何种标准使问责对象负责。其次,笔者指出,归责原则在行政问责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决定着行政问责程序的启动、调查和处理等过程,体现着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取向。最后,笔者对目前行政问责领域几种主流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论述,介绍了过错原则、违法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特殊过错推定原则以及结果原则、无过错原则的定义、特性和使用上的优劣之处,为下文关于行政问责归责原则体系的建构积累素材。第二部分主要对行政问责制度文本进行分析,首先对行政问责制度文本进行梳理,从总体上把握行政问责制度文本的整体特点,总结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文本中归责原则的5种基本类型。通过对制度文本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文本具有以下特点:1.对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以结果原则为主。2.对于行政过错的追究多以违法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3.对行政首长的问责多以结果原则为主。然后笔者对行政问责制度文本中归责原则设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文本中存在行政责任的内涵认定不清;安全事故领域采取结果原则易于引起官员短期行为;行政过错采用违法原则不能问责不当行政行为;行政首长问责采用结果原则不利于激励行政首长;结果程度的区分不细致;过错程度的区分不细致等问题。第三部分则根据上文分析的行政问责制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行政问责归责原则体系进行再建构。笔者主张行政问责归责原则体系的再建构要考虑行政问责的性质和功能,行政责任的性质,考虑归责原则设置的层次性和逻辑性等因素,提出构建以过错原则为核心,违法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结果原则共同组成的归责原则体系。笔者主张将过错原则设定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并将过错程度具体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将违法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设定为特殊归责原则,提出对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责任可以采取结果原则进行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一般后果的安全责任事故可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问责。对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使用违法原则进行问责,对于一般违法和轻微违法可以参考使用过错原则进行问责。对因行政首长自身原因引起的行政问责可以使用过错原则进行问责,对于行政首长因下属原因引起的行政问责可以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特殊过错推定原则进行问责。结论部分再次强调了行政问责归责原则在整个行政问责制度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重申了建立以过错原则为核心的行政问责归责原则体系的观点。笔者进一步指出,学术界对于行政问责归责原则研究尚不充分,接下来可以就细化归责原则的使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