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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并把“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势必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担负重要使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全面深化改革正处于纵深推进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职权体系也随着改革和社会治理状况而发生变化。从宏观角度上看,法律监督的内涵在多项改革叠加的背景下如何理解,是否有所变化,到微观角度上,法律监督体系具体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其中各项具体权力的法律监督属性如何解读,检察机关如何在改革中找到强化法律监督能力的保障措施,都是检察理论和实际需要回应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梳理。因此,本文将研究新时代以及多重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处在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新需求以及所作出的调整应对,并分析目前调整后仍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举措。对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理论分析,包括“法律监督”与“检察”的同一性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涵,同时基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独立地位阐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定位。第二部分论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社会治理要求的变化对法律监督的新期待,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权力结构变动和职权转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和能力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检察机关在监察案件中发挥的衔接和制约作用提出的要求,同时还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等诉讼制度的改革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带来大量的发挥空间。第三部分论述了诸多因素的碰撞下检察机关所作的应对与调整以及仍存在的不足,在监督属性上,改革中具体职权的转变无法改变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属性、新增的公益代表身份与法律监督之间具有统一性;在监督体系上,检察机关转变传统重刑轻民的观念,建成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体系,并初步构建了在职务犯罪调查案件中的监检衔接机制;在监督能力上,通过诉讼监督领域自侦权的保留、办案监督一体化机制的构建以及检察建议权和调查核实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逐渐将法律监督能力由柔性监督转向刚柔并济。与此同时,法律监督体系触角有待延伸,职务犯罪监检衔接中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强制措施衔接以及对证据的审核上也存在不足之处,检察机关剩余的自侦权在“以监察为主”的管辖原则下容易受到限制、检察建议权和调查核实权落实不足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第四部分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提出建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顺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从法理型监督向治理型监督方向迈进;同时在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上,通过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扩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完善在监察委调查案件中的衔接与制约机制等方面延伸法律监督体系,并通过明确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优先侦查权、充分落实检察建议权和调查核实权等方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