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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是当代哲学中最重要的伦理学派之一。最大幸福原则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倡导和追求的主要原则。学界一般认为功利主义的思想来源为古希腊时期德谟克利特的“感性快乐论”和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边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的基本框架,密尔在他的基础之上进行了有益的修正和完善,使功利主义理论趋于成熟。当代伦理学界一般把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称之为古典功利主义(或传统功利主义)。但是,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仍然存在逻辑困境和难以克服的缺陷,自诞生之日起,学界对它的批判声就不断,它也因此而逐渐沉寂。直到规范伦理学的再度兴起,功利主义才开始重新焕发活力,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一般把复兴后的功利主义称之为新功利主义。在功利主义复兴的道路上,以澳大利亚伦理学家J·J·C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和美国伦理学家理查德·布兰特的准则功利主义最为典型。两人对古典功利主义均有不同程度的继承和发展。 本文重点对新功利主义的两个分支-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和布兰特的准则功利主义进行对比研究。首先,对两个分支进行了概述,简介了他们各自的发展历程,以及主张和核心观点: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判断行为好坏的依据是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后果的好坏,而不是古典功利主义单纯依靠自身苦乐感受来判定行为的好坏,而布兰特的准则功利主义反对单一的唯效果论的行为功利主义,主张合理吸收当代元伦理学、道义论以及皮亚杰的心理认知原理等一些积极的观点,建立一个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其次,基于对行为功利主义和布兰特的准则功利主义的分析与比较,突出了布兰特的准则功利主义对行为功利主义的超越。本文着力于增进人们对功利主义的认识,消除误解,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实践决策中提供更全面、更理性的权衡各方利益的理论依据,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