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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就充满各种各样的矛盾,随着社会利益关系多元化趋势加剧发展,社会矛盾也呈现出规模化趋势急剧增加。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实践中,人们为解决这些纠纷而建立了多种解决机制,这些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形式。体育系统这个小社会所发生的纠纷类型在社会这个大系统里面都有所反映,但体育纠纷与其它社会纠纷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解决体育纠纷需要建立不同于解决其它社会纠纷的特殊机制。我国体育事业产业化,体育纠纷规模化,体育行业自治失范化,体育市场法治化共同要求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当前一些体育市场化比较成熟的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而我国由于受历史、文化传统、体育体制、法治建设等因素的影响,相应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远未建立起来。体育纠纷与其它社会纠纷相比具有较强的时限性、专业性、技术性特征,体育纠纷的特殊性要求建立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应建立调解、体育仲裁、体育行政复议和体育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体育特别程序、刑事诉讼等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纠纷根据不同角度可以有多种划分方法,但不论哪种划分方法都可以将这些体育纠纷解决的途径归到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几种形式中。和解调解是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一种处分,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比其它机制具有省时省力、能得到较快执行、有利于纠纷当事人社会关系的稳定等优点;体育仲裁是纠纷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章程,事前达成或事后协商达成仲裁合意,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中立的仲裁机构,由其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裁决,争议双方遵照执行的一裁终局的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具有专业性、保密性、时效性、经济性、执行性、独立性等特点,使其在解决体育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和西方一些国家比较成熟的体育仲裁体制给我们提供了有借鉴意义的他山之石,体育仲裁机制的建立要考虑体育仲裁与普通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的关系,协调国内法与国际体育仲裁惯例冲突,并结合我国仲裁和体育纠纷解决实践.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法定体育仲裁和协议体育仲裁相结合的体育仲裁体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体育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体育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寻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益保护机制,在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理念下,倡导有惩罚必有救济,对体育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给予必要的救济程序,但受我国体育从业人员,尤其是教练员和运动员法律维权意识还比较淡漠,目前通过体育行政复议和诉讼来维权的当事人还不多,加上我国学者将研究重点集中在体育仲裁,对体育行政复议和体育行政诉讼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当前行政主导在体育管理过程中还占有重要地位,所以有必要进一步从制度上强化其功能;民事诉讼体育特别程序是针对体育领域的一些特殊纠纷,通过变通建立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来优化解决这些特殊体育纠纷,这种程序除了按照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做出的一些变通外,其余还要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规定,这种程序主要用于运动员、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司法救济方面;刑事司法介入主要是针对体育领域的职务犯罪和专业技术犯罪,由于该类刑事犯罪性质的特殊性,很难用现有的刑法来定罪,所以有必要修改刑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完善法律上的漏洞,进而用国家最强有力的刑法来重拳打击体育领域中日益泛滥的犯罪活动,为我国体育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体育纠纷性质的多元化决定了其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应建立以体育仲裁为主体,以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为两翼的多元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和体育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大量的体育纠纷需要通过体育仲裁来解决,即大量的体育纠纷应当止于体育仲裁,但同时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从而更好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