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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关于房屋拆迁的诉讼日渐繁多,且其诉讼类型也开始五花八门。从起初的对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延伸到了民事领域,其法律关系也从单纯的政府与被拆迁方的矛盾扩大到了政府,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三方矛盾,拆迁方之间与被拆迁方之间也出现了新的法律关系。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类型较多,主要包括:(1)认为拆迁人不履行拆迁协议,要求法院判决拆迁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2)认为拆迁协议是强迫签订的,要求法院确认无效。(3)认为拆迁协议中的安置补偿费用、方式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认为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要求重新确定安置补偿方式。(4)认为拆迁范围包含了农村集体土地,要求给付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或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重新安置;或认为强制拆迁违法,要求按照侵权行为予以赔偿。(5)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要求法院重新予以评估。(6)拆迁协议约定的安置地点、方式不明确,要求法院裁判予以安置。从提起诉讼的主体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案件为主,被拆迁人之间的案件极少出现。而这些案件体现的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关系复杂。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还有可能涉及诉讼法律关系。(2)案件当事人主体特殊,敏感性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被告一般为政府部门,原告往往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被告作为政府部门是强势群体,往往会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3)案件标的特殊,矛盾冲突激烈。该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安置于否利益相差很大,一旦产生纠纷,矛盾往往无法调和。(4)调撤结案较多,判决结案呈上升趋势。因为该案件牵扯利益较为复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特别慎重,一般会调动各方力量进行调解,调解或撤诉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但由于近年来房价一路猛涨,群众对稀缺的土地资源日益重视,调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法院以判决形式结案数量正在逐年增加。本文以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针对三个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件,分析我国目前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被拆迁方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探讨合理并具有可行性的途,以使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更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