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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合同法领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混乱局面,同时新《合同法》总则对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违约责任等各个方面做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体系具有重要得意义。 租船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样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涉外租船合同以适用中国法为前提)。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租船合同主要受《海商法》和《民法通则》调整,而上述法律仅仅针对租船合同的内容及违约责任作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抗辩、保全等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新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虽然新合同法的实施使许多海商法中没有规定的有关租船合同的事项可以直接从新合同法中找到调整依据,但这些规定往往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租船合同作为较偏门的合同种类,其存在着许多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的独特特征并且租船运输在海上运输中有着上百年的历史,行成了许多独特的习惯做法。因此,如何在租船合同中具体的运用、解释《合同法》中引入的许多关于合同的新规定如:要约承诺制度、抗辩权制度、代位权制度等等,以及如何解释这些航运习惯做法的法律性质,同时又符合租船合同特殊性的要求就是急需我们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是试图对上述问题中的一些进行探讨,以希望能对完善合同法在租船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何谓租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以及在合同法下,租船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使用的“subject to”术语以及订租确认书的法律性质。第二章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发生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时,如何解释合同法314条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支付运费的是否继续支付?已支付运费的是否需要返还?第二个问题是,根据新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和债务抵消制度的规定,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运费是否可以扣减或者抵消,以及英国法下和中国法下两种运费扣除制度的比较。第三章探讨了以往海事法院在审判连环航次租船合同案件中遇到问题,以及船东如何运用新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来保护自己在连环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债权利益不受侵害。第四章探讨了新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在租船合同解除中的适用。第五章探讨了新合同法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定对租船合同中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影响,这其中包括新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对承运人的影响、新合同法下,租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新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在租船合同中的适用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