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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典型就业形式,这一用工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普遍存在,从上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并在90年代兴起。近40年我国的劳务派遣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一个飞跃的过程,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也取得了积极成果。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作出规定,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原则和模糊,加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问题,一度时期劳务派遣出现非正常繁荣的状况。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改,对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补充。2014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用工比例、派遣协议内容、派遣用工的退回和解除合同、派遣单位经营许可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应该说,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倾斜秉承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规制尚不全面、细致、准确,在理论和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对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法律关系的界定以及三方权益的有效衡平还不够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比例、合同期限等规制还有待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环境,归根结底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健康发展。笔者从劳务派遣的概念、法律关系以及国际、国内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发展变化入手,分析了我国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诸如对用工比例、适用岗位的强制性规定与部分行业的劳动就业实际存在脱节,对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的规制仍然不够清晰,对主要履行实际管理控制职能并使用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的惩戒权的规定尚处于空白,对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连带责任问题的规制有失偏颇。根据对国内外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分析,提出我国在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和用工比例方面应立足实际、有限放宽,建立临时用工向长期用工转化机制,赋予用工单位惩戒权,进一步明确雇主责任分配特别是连带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从劳务派遣三方权益衡平保护角度为我国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