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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理念发展中的一个新事物,它打破了传统出租车的运营模式,也打破了对传统出租车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2016年7月,我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委以政令的形式颁布了《网络预约出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网约车的日常运营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也为网络约车出现交通事故的受损乘客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权益、获得救济的依据。但是,我国网络预约车的运营模式多样,运行机制多而且分散。导致所存在的风险也不同,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相关的保险规定来保障网约车车主和乘客的权益,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网约车的车主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往往也会拒绝赔偿,使得受损人求助无门。网约车的保险困境亟待解决。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等,以“上海首例涉网约车保险理赔案”引出本文的主题,分析网约车保险责任的一般问题,并结合美国和英国关于网约车保险责任的相关立法,分析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制度,同时指出我国此项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问题。第一部分是引言。这一部分主要讲述选题来源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点。选题来源主要是基于“上海首例涉网约车保险理赔案”的思考,研究意义主要从实践方面和理论方面来进行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论述了美国和英国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国内对网约车保险的研究现状,本文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有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和文献研究法,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切入点的创新,二是观点上的创新。第二部分是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一般问题。此部分主要包含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介绍了网约车的概念,分类和性质;第二小部分以及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关系问题。网约车包含广义与狭义之分,它包含四种类型:网约出租车,快车、专车、以及顺风车,同时还明确界定了网约车属于营运性质的车辆。第二部分主要从保险方面分析网约车运营下各个模式的法律关系。第三部分是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制度的问题。我国网约车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主体不明确,保险范围界定不清楚,费率标准不明确以及责任限额也不明确。第四部分是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制度的完善。此部分包含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介绍国外的网约保险责任,尤其是美国,众所周知,美国是第一个出现网络约车的国家,它也是第一个规制网约车保险的国家,因此,美国对我国网约车保险责任规制对我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的意义。第二小部分就是针对我国网约车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三点完善建议: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主体;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保险范围;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费率标准;明确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