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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也在迅速发展,公交已经成为广大市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是公交司机与乘客的矛盾也经常发生,我国各地都有过类似报道,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为乘车投钱产生的矛盾;第二,由于乘客态度不好,如酒后乘车或者不听公交司机的劝告,进而引发纠纷;第三,公交司机素质偏低,由于其出言不逊而与乘客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由于公交司机的特殊身份,在行车中其有义务保障行车和乘客的安全,但在现实中公交司机经常为了一时泄气而与乘客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置公交车于不顾,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存在很大争议,所以本文借助于一则真实的案例,并通过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对这类事故中各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及罪名认定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希望对法院以后审理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全文分为六大部分,一共约15400字。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引出了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案由。即某市陆某、张某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第三部分:案情。本部分详述了公交司机陆某与乘客张某因口角引发斗殴,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一辆出租车和围墙严重毁损的整个经过。第四部分:案件焦点。本案有两个焦点:1、陆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五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本部分笔者介绍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法院最后认定的罪名以及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和理由。第六部分:法理分析。这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在本部分,首先对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它们三个罪的共性和个性两方面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从主观方面可以把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其他两个罪进行区分,从三个罪名客观方面各自的构成要件可以把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很好的区分;接着对公交司机离开驾驶岗位引发交通事故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公交司机由于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给出了定性,经过比较和深入的思考,笔者认为公交司机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接着,文章对乘客殴打公交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从乘客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乘客对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对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理解、乘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分析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笔者指出,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体来看,如果乘车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了严重后果,那么乘车人是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本案中,乘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部分:结论。笔者认为原判决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