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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账号及所述内容的特定分类方式出发,可以得出网络账号的清晰内涵,即用户为获取特定服务而持有的钥匙。通过对网络账号与传统权利客体的对比,以及同民事法益学说在社会实际需要与法律保护力度上的对比,可以得出网络账号与虚拟财产的异同和网络账号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网络账号的法律保护要同时抓住其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通过分析信息财产权与信息人格权相对虚拟财产概念的优势,可以发现虚拟财产与信息财产本质上的相同性,因此要将虚拟财产纳入信息权利保护中。网络账号上人格利益的凸显日益突出传统法律保护的矛盾,如果确立虚拟主体的法律概念,将有助于统摄网络账号及其包含的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形成一个网络账号的完整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