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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犯罪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今,猥亵儿童罪的高发态势已引起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目前,对于“聚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及其他恶劣情节等加重情节的认定还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易产生量刑畸轻等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2013年10月2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指导。但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对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认定进行系统化研究,明确“聚众”猥亵儿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及“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进行概述,对猥亵儿童罪的立法发展以及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定义及特征进行论述,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关于“聚众”猥亵儿童的司法认定,聚众猥亵儿童是指三人以上构成猥亵儿童罪共同犯罪的情形,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构成聚众的人数是指犯罪现场实施共同犯罪的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犯罪现场须呈现聚众的场景。所有参与人员都构成聚众猥亵儿童的加重情节,都应当受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升格法定刑的加重处罚。第三部分是关于“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司法认定,猥亵儿童罪中的“公共场所”应具有相对涉众性、相对公开性、公有性及公用性,“当众”不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只要对犯罪行为有感知到的可能性即可,“公共场所”与“当众”二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加重情节。第四部分是关于猥亵儿童“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认定,主要论述其他恶劣情节的界定标准和具体表现形式,以现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为依托,对可类型化的情形明确列举,如猥亵多名儿童或多次猥亵儿童、犯罪主体系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