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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将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无疑,必须对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才能让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的运行。监察权的产生正是基于权力制约的理念,通过监察,让公权力合法、正当、有序的行使;但监察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力,无法超脱权力“恶”的属性,也需要受到监督与制约。在权力不确定的情况下,权力倾向于受到滥用,而权力的滥用极其容易引起腐败,甚至可以说,滥用权力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梳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有助于明确监察委员会权力行使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促使监察权规范运行,进而促进民主法治。2016年末到2017年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条不紊地开展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行使监察权。监察权有望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后的第四权,而理论界对监察权的研究还较为薄弱,其权力范围也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本文主要以政府法治论和权力制约论为理论基础,以地方监察委员会权力的科学配置为研究主题,同时借鉴了瑞典和英国监察机构的有益经验,最后提出了优化我国地方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结构的设想。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作为最早试点的三个省(直辖市)之一,也是最先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任务的省份,在监察体制改革的方案制定、建章立制等环节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因而成为本文着重研究的对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瑞典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可谓影响甚广;而英国作为议会监督历史最悠久的国家,在20世纪中叶也引进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议会监督的方式。所以,本文以瑞典和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比较研究对象,以其权力配置中的优点作为借鉴,最后对我国地方监察委员会权力的优化提出了构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