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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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已经正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也对其予以了细化。不过,现有规范均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和被告人一审判决后认罪认罚反悔问题作出规定。这就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均可以提出上诉并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外,部分地区出于诉讼诚信等原因,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细化规则,其中明确允许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一审法院采纳的上诉案件提出抗诉,以此减少不必要上诉案件的发生,并为二审法院提供重新量刑的渠道。对此,学界认为检察机关存在报复性抗诉、检法存在合作限制被告人上诉权之嫌。从权利保障角度而言,作为被告人救济权利之一的上诉权需要得到切实保障,但不受限制的上诉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率以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损害,将直接危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实施。为规避这些问题,检察院、法院采取了部分抗诉、合作限制上诉权的措施。然而,这不仅使得有上诉必要的被告人难以达到上诉目的,而且会危及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更会损害司法权威。针对上诉权异化行使带来的连锁反应,学界和实务界限制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提出不同的限制路径。有鉴于此,本文以搜集到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为蓝本,在考察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情况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被告人上诉的成因,据此提出化解目前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的方案,以期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转提供有益参考。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情况。该部分围绕在全国范围内随机选取的300例认罪认罚上诉案件,考察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现状以及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现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率呈现上升趋势且具有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特征,上诉理由集中为量刑异议等上诉特点。针对被告人的上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检察机关以抗诉对抗上诉、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第二部分剖析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成因。二审裁判文书的统计结果显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对一审量刑不服,且在数量上集中为事实无异议类量刑上诉、请求适用缓刑上诉、请求再次从轻量刑上诉三类。由此分析,被告人上诉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幅度过小,即使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无法满足被告人对从宽幅度的期待。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未受到必要的限制,无因上诉制度使得上诉案件不需理由、不分目的、不经审查便进入二审程序,造成上诉案件易发。三是认罪认罚反悔评价机制缺失,上诉反悔制度的法律空白和以上诉理由判断认罪认罚反悔的评价机制的缺失,导致法律对被告人的上诉既无法有效制衡,又难以提供明确指引。四是留所执行的余刑幅度过小,轻刑犯以上诉方式拖延时间并最终留所服刑的成功率高。第三部分提出了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化解方案。主要包括:第一,强化控辩协商机制,提高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满意度。第二,构建有限上诉权制度。以上诉理由法定化为依托,确立上诉理由审查制度并改革二审审理方式。以此既过滤无上诉必要的案件,又保障有上诉必要被告人的上诉权和上诉效果。第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认罪认罚反悔评价机制,为司法人员办案和被告人上诉提供法律指引。第四,通过推行有限上诉权制度、在强制措施和刑罚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立法调整留所服刑的对象并赋予法院服刑场所决定权三种方法,降低留所服刑上诉提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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